-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一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含1,000,000元) |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含5,000,000元) |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50,000,000元以上 |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5% |
1.《金沙城中心》适用于本金沙城中心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
2.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金沙城中心》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金沙城中心》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4.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金沙城中心》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仲裁院可以按照本金沙城中心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除本金沙城中心另有规定外,仲裁员报酬由仲裁院确定,从仲裁院按照《金沙城中心》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